四川唯实集团招聘信息:
  • 唯实风采三
  • 董事长
  • 公司风采二
  • 公司风采一
服务热线
税务专栏

领购、填开的要求和操作要点

时间:2014年09月01日 作者:佚名 点击:

一、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增值税企业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增值税专用票  
  1.增值税专用票(以下简称专用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
  (2)非法取得
  (3)借用他人票
  (4)为他人开专用票
  (5)未按规定开具票
  (6)未按规定保管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六类特定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五类特定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票。  
  (二)普通票  
  使用者: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票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货物运输票   
  (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①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②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国家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2)开票情形  
  开票归纳:  
  ①不符合自开票规定的纳税人(承包、承租、挂靠、个体运输户);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③取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运输业务;  
  ④未办而补办税务登记之间发生的运输业务。 
  (3)开票的开具要求  
  开票时需要征收的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中的开票问题  
  ①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开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②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③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a.在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b.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c.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其在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5)货运票的抵扣问题  
  ②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开票单位为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票,可以在自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三)专业票  
  专业票是指特殊行业使用的票。  
  二、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法定的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开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票。
  (二)票领购手续  
  按照票管理法规的规定:申请领购票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票领购簿》。领购票的单位和个人凭《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票。需要临时使用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票的开具。 跨省从事临时经营领购票,要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要按规定缴销票。
  三、理领购票操作要点   
  (一)理自制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  
  (二)理统印票领购操作要点  
  四、票的开具要求  
  1.票开具使用的要求。任何填开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开票。  
  2.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票开具时限原则规定: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3.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4.电子计算机开具票的要求 
    五、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1.票的开具  
  (1)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票,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票;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票。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除外);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票。  
  2.票的填写  
  3.票的取得  
  现行《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这一规定应与企业所得税的审查联系起来考虑。  
  4.票的作废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票,必须收回原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