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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时间:2014年09月01日 作者:佚名 点击: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力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税务行政复议即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权益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是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渠道。
    税务行政得复议受案范围、参加人与管辖,主要确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先例申诉权利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管辖原则,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全部具体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时,考虑到了这一变化,在受案范围的规定上,除扩大列举了申请人对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复议外,还以概括方式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全部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复议。具体规定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末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④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维护法定职权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等。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申请人的概念
  申请入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主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也包括其他行政相对人。②申请人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已不再限于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只要主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管这种侵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申请行政复议。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申请人也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具体讲,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申请复议权;②委托代理权;②申请行政赔偿权;④撤回复议申请权;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执行权;⑧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给复议机关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⑦对复议裁决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权;⑧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⑨按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的义务⑩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的概念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被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申请人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可包括履行税收管理职能的海关和财政部门。
  (2)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由哪一个税务机关作出,哪一个税务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3)对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扣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2)进行答辩的义务;
  (3)接受审查的义务6
  (4)向复议机关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义务;
  (5)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的义务。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①对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以.自己名义参加复议,并且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⑧是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应由哪一地区或者哪一层级的税务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裁决的分工和权限。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 
  (1)符合税务机关内部领导管理体制,便于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2)税务行政复议应当做到就近、便民,尽可能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参加复议。 
  (3)坚持管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以利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则 
  (1)对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
  (2)对省级或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3)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义,由它们各自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4)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 
  (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6)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 
  (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8)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税务机关管辖。 
  (9)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10)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再自行移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